但报告疫情爆发的义务几乎不能被排除在健康人权的范围...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定义了健康权,并非详尽地列举了各国为实现这一权利需要采取的行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这些例子包括确保“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12(3) 条)。这要求各国建立医疗保健系统,有效应对流行病或其他健康危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16 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建议各国改进流行病学监测和数据收集以及其他疾病控制策略。各国还需要采取措施,防范依赖流行病学数据而产生的任何潜在危害,而这必然意味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未能合作应对跨境卫生紧急情况将导致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40 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解释意味着,尽管没有明确提及,。假设各国没有 使用 Fusion 数据库的最大优势 义务及时分享有关传染病紧急情况的信息,那么“潜在危害”几乎无法通过“有效的医疗保健系统”来预防,这显然剥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相关部分的存在理由。
在解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报告流行病爆发的义务时,善意解释原则这一“灵丹妙药”尤其有用。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善意解释将成为一个有用的工具,有助于辨别具体的狭义义务与以最中性和一般性措辞制定的更广泛义务。
此外,许多感兴趣的学者都一致认为,报告流行病爆发的义务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核心义务的一部分(L.Gostin、Z.Lazzarini,艾滋病大流行中的人权和公共卫生法(1997),第29页)。其他规定健康权的国际文书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D.Fidler,国际法与传染病(1999),第193页)。甚至有人提出,控制传染病是一项人权(C.Pannenborg,新的国际卫生秩序:对世界卫生和医疗保健国际关系的探究(1979),第318页)。但“多多益善”的原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有理由指出“如果健康权涵盖一切,那么它就毫无意义”(S.Jamar,国际健康人权1994),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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